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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春之声:七项便民服务措施落地
发布日期:2015-06-02 浏览次数:1082

 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会议强调,2015年将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自3月1日起施行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在出口退税方面,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推出7项便民服务措施。

    下放审批权限:生产外贸有别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自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省国税局可按以下要求将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国税局。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可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

    2.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权,可下放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1)所管辖外贸企业在10户以上;(2)所管辖外贸企业年出口额总和在1亿美元以上;(3)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且符合本规范岗位监督制约要求。

    实施分类管理:信用高者优先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各类别出口企业,实施不同的下列奖惩措施:

    一类出口企业

   (1)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及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4)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定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二类出口企业

   (1)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20%。

    (2)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先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再定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3)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3%。

    三类出口企业

   (1)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

   (2)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

   (4)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每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

    四类出口企业

   (1)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

   (2)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3)该类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4)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

   (5)国税机关对所辖该类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6)该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由此可见,对纳税信用好的企业,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对纳税信用差的企业,强化管理,从严审核,排除疑点后方可退税,改变过去无差别的管理办法,使信用好的企业出口退税时间进一步缩短。

    简化审核程序:自动比对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凡是能够通过比对电子信息进行审核的,都不再需要人工审核。生产企业,由原来的14项审核内容,缩减为3项;外贸企业由原来的21项缩减为5项。

    加快退税进度: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规范第六条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退(免)税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具体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出口企业。

    优化退税服务:方便快捷高效

    规范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及主管国税机关应给出口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当地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提供互联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现场申报等申报方式,方便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开展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

   (3)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国税网站、纳税服务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及时采取政策宣讲、政策和业务培训等方式提供政策辅导服务。

   (4)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风险的形势,定期向企业通报相关骗税风险信息,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促使企业严格管控出口业务的所有环节,并定期评估其出口业务的风险程度,有效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风险。

    规范管理流程:细化责任监督

    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应设置申报受理岗、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复审岗、核准岗、综合管理岗、信息管理岗、调查评估岗、预警分析岗、系统维护岗,并且对每个岗位职责所在的位置给予了明确,从而规范、细化了出口退税岗位设置。同时,规范第十二条对岗位制约监督作了如下规定:

   (1)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岗、调查评估岗、计算机审核岗相邻两个岗位不允许兼岗,复审岗不得兼任上述岗位。

   (2)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3)综合管理岗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的对账工作。

   (4)各地要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强化风险防范:构建防骗机制

  规范第六十八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设置审核系统监控指标,对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环节实施实时或事后监控,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并实施后续核实和处理等管理措施。同时,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风险的形势,定期向企业通报相关骗税风险信息,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促使企业严格管控出口业务的所有环节,并定期评估其出口业务的风险程度,有效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风险。从而突破了过去退税审核“就单审单”的局限,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和打击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有利于形成“内控外防”的防范出口骗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