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至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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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5-04-08 浏览次数:7065

2005年10月,按照省建设厅(2005)建发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行业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2005)建发56号《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精神,义乌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现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招标代理业务分设,并经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了义乌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于2009年10月29日变更为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

一、人员构成

公司现有员工70余名,其中注册造价师16名,高级工程师6名,工程师16名,注册咨询工程师3名,注册招标师3名,水利造价师4名,公路造价师4名,高级经济师一名,会计师1名。

二、经营范围

公司现已具备为各种客户提供工程项目的投资咨询与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查,跟踪审计、决算编制,政府采购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全方位、多层次服务的能力。 

三、资质情况

经过多年努力,公司先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格(2007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2008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格(2009年9月16日)、浙江省财政厅颁发的工程预结算审价一级资质。公司还获得省审计厅、交通厅公开招标的快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业务、杭州市财政局、审计局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决算业务和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2010年度决算审核定点采购项目的业务,我们正以积极的姿态和过硬的技术质量,稳步实现公司做强做大的发展目标。

四、主要业绩

我公司是2010-2011年度浙江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资格单位、杭州市审计局2009年—2012年度审计协审单位、杭州市财政局(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关于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单位、金华市审计局、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造价审核项目定点审核单位等;近两年主要完成的项目有:杭州市东郊监狱迁建项目造价为15278.4181万元、义乌农贸城副食品市场建安工程的变更部分造价为2886.1517万元、杭州市第十四中学艺术楼工程造价为1329.7645万元、义乌市看守所搬迁工程(一标段)工程造价为5896.9426万元、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市场二阶段土建施工工程II标段工程造价为12009.1119万元、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总价为12753.6640万元、义乌市怡乐新村建设工程造价为11365.2074万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大厦工程造价为26141.1387万元、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商务综合用房造价为15046.3419万元等;跟踪审计项目有:杭州江东大桥东连接线工程审计金额为189000万元、衢江航运开发衢州段审计金额为262500万元、内陆口岸场站一期工程项目审计金额为86000万元、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东购物中心购物工程审计金额为8900万元等;工程公司成立后,业务收入逐年增长,2006年完成业务收入635万元,2007年完成业务收入1064万元,2008年完成业务收入1203万元,2009年完成业务收入1131万元,2010年完成业务收入1008万元,2011年完成业务收入1121万元,2012年完成业务收入1342万元,2013年完成业务收入1950万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五、获奖情况

我们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执业标准,以此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质量管理体系。优秀的团队和稳定的业绩使我们获得了诸多荣誉,包括: 2005—2009年度被金华市审计局评为“国家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先进单位”;被金华市建设局、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为“先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2008年度被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为“先进单位”, 被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评为“商贸流通明星企业”;2009年度被金华市建设局评为“金华市造价咨询先进单位”,被杭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为“年度优秀单位”; 2009-2010年度被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评为“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12年被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评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AA级”企业;2013年被义乌市市委宣传部、工商管理局评为“优秀(诚信)民营企业”, 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本公司一贯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公司宗旨和“至诚、至信”的立所思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业标准,讲求工作效率,严守执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